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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及《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学校坚持培养高水平应用型人才的教育目标,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鼓励本校学生自主创业。为激发在校学生创业热情,着力培养学生创业精神,树立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学生创业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凡有意愿休学创业的在校学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 申请学生需填写《黄山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家长签署意见同意,同时提交创业计划书,经院部审核同意后,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对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和学生交流并做好记录,方可向教务处提出休学创业申请。
第三章 休学年限
第四条 休学创业学生首次休学年限为1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五条 申请休学创业的在读学生可保留学籍,首次申请休学年限期满后,可申请复学,也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继续创业休学的学生只需再次填写《黄山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由家长签字,经院部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休学创业年限上限为2年。达到休学创业年限上限未申请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等任何情况负责。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与保险公司签字的相关条约执行。
第四章 复学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填写《黄山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由家长、院部签字盖章后,提交教务处审批,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九条 复学学生由学校按照休学年限安排原专业所在年级。如原专业停止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学分认定
第十条 休学创业可获得创新创业学分。休学创业学生可在复学后向所在学院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创业总结等相关创业证明,可根据创业经历认定创业学分,具体认定办法如下:
1.企业注册成功并良好运行一年以上,可替代创新实践4学分、创新创业通识课程(含《创业基础》2学分、创新创业网络选修课2学分)。
2.企业注册成功但运行未达一年可替代创新实践2学分。
3.学生根据情况填写课程学分替换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替换。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