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21   浏览:1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6号)精神,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结合我校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导师计划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由各行业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高校教师组成。旨在集聚优质共享的创新创业教育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指导。

第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黄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聘请的创新创业教育导师。

 第二章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的构成

第五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队伍主要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两部分构成,校内导师主要来源于本校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在职教师,校外导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类:

(一)具有较丰富创业经验的企业经营者;

(二)具有创业辅导经历的高级咨询师、培训师、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

(三)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人员;

(四)连续3年以上在学校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和辅导,有教学辅导实绩,或从事企业管理、就业创业咨询等方面的教师(讲师以上);

(五)其他科技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科研工作者。

 第三章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情操,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热心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四)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七条  聘任程序及聘期:

(一)校内导师主要是从学校符合条件的教师中聘任,通过自荐、推荐的方式进行;

(二)校外导师由学校(二级学院)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

(三)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导师聘任的具体审核工作,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四)创新创业教育导师聘期2,聘期结束后,根据其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的职责:

(一)面向在校生开设创新创业相关课程、讲座、沙龙或论坛,参与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各类学科技能竞赛;

(二)面向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教师开展业务培训和实践指导;

(三)对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项目,给予专业指导;

(四)及时与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校外导师为校内教师提供企业学习或见习帮助;

(六)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给予资金等支持,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九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的权利:

(一)获得由黄山学院颁发的创新创业教育导师证书;

(二)受邀到校讲授创新创业教育相关课程或开设相关讲座,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三)根据导师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对导师及导师企业进行形象展示与宣传,优先安排参加招聘活动,帮助企业选聘优秀人才;

(四)对为在校生提供创业见习(实习)的企业,可优先授予“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牌匾。

 第五章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的考核与激励

第十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将在1个聘期内组织1次考核,考核结果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校给予适当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将不予续聘。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在聘期内应至少完成下列业绩中的一项,否则视为不合格:

(一)参与指导1项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各类学科竞赛;

(二)为大学生讲授1门以上创新创业相关课程;

(三)开展1次以上讲座、沙龙、论坛等;

(四)为学生创业项目提供1以上创业咨询或指导;

(五)为校内教师提供1次以上企业见习锻炼机会;

(六)为学生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由学校聘用,根据实际参与完成和指导学生创新创业情况,参照相关文件给予相应工作量或劳动报酬。

第六章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不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安排的创新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黄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黄山学院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侵犯知识产权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教育导师职责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黄山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黄山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办法(暂行)》(校人〔2016〕20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