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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力度,提升我校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与水平,为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培育、孵化平台,充分发挥创新创业实践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黄山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是以培养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意识和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主要目标,以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为我校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环境支持与运营指导。
第二条 中心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具体负责指导与管理,是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准许入驻中心的项目是校内立项的创业企业,即在校大学生为项目负责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组建,暂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或已在工商部门取得注册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 中心管理
第四条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一)免费提供场地、网络端口,电源接口;
(二)做好日常来访和参观接待工作;
(三)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讲座或其他创业活动;
(四)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人士等作为导师,为项目提供指导等服务;
(五)指导开展宣传和市场推广活动。
第五条 中心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承担创业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创业项目,对创业项目实施过程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按要求提交创业项目申请、总结报告、考核和绩效评价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支持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四)严格履行创业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条款,遵从学校对创业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三章 项目入驻条件、申办程序、日常管理
及退出机制
第六条 入驻中心项目的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二、三年级学生优先);
(二)项目须有一至两名指导教师,其中至少一名为我校在职在岗教师,指导教师有审核项目策划方案,管理监督项目实施过程,负责项目所在场所安全工作等职责;
(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能解决工学矛盾,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无不及格、违纪等不良行为,接受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的管理和监督;
(四)入驻项目的负责人及团队成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五)入驻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可行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能够结合学校学科专业特色优势,联合有关行业企业建设;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大学生主持承担的项目如涉及他人知识产权的,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方可申报;属学生自主知识产权的,要有相应证明材料;
(七)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报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八)国家限制扶持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暴利行业等,原则上不得入驻;
(九)入驻项目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具有承担风险能力,企业负责人需取得家长、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的同意;
(十)入驻项目须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入驻。
第七条 入驻中心项目的申办程序:
(一)入驻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入驻中心申请书;
2.创业计划书;
3.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历、学业成绩及身份证复印件;
5.个人、家长承诺书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6.已工商注册的创业项目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权分配证明。
(二)办理程序
1.个人提交申请材料;
2.由各二级学院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
3.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定,确定入驻项目;
4.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批,安排入驻场所;
5.中心与入驻项目签署《黄山学院大学生创业项目入驻孵化中心协议》《安全责任书》等并备案;
6.项目入驻挂牌,正式开展工作。
创业项目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诚信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驻资格。
第八条 入驻中心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入驻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场所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保证所在场所干净整洁,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二)不得擅自对中心格局进行改造,如确需改造,应把“改造方案”报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总务处,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按要求提交入驻项目的各类经营报表和数据等。
第九条 入驻中心项目的退出机制:
(一)创业项目主动提出申请,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后同意退出;
(二)合同期满,已在校外独立运营,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评定后退出;
(三)创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变动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创业项目变更或终止申请,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创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终止创业项目,责令其创业团队退出中心,学校配置的所有用品等应保质保量归还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如入驻团队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撤出人员及自带设备,学校有权发布强制退园公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清退:
1.对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2.严重或屡次违反中心管理规定、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度,造成严重事故和不良后果的;
3.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4.企业负责人因毕业、退学或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或已注销学籍者;
5.其他不适宜在中心继续进行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考核和奖励
第十条 创业项目在孵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中心对项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创业项目方可进行下一年度的续签,考核不合格的创业项目不再续签。
第十一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优秀的项目,给予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退出。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没有大学生创业团队参与;
(二)项目运营不规范,或占用场所开展与所申请创业项目无关的业务;
(三)未按规定变更负责人,擅自安排其他未登记备案项目入驻;
(四)未能按时上报考核材料,或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真实、不规范且通过整改无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心入驻的创业项目。未尽事宜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原《黄山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暂行)》(校创〔2016〕1号)文件废止。